醫療糾紛事務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而發生醫患糾紛,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提出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糾紛案件。這是一個比較狹隘的定義,從廣義而言,患者或其家屬對患者的診療護理過程不滿意,認為醫護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失誤,會對患者造成不良后果、殘疾或死亡,以及加重患者病情的事件在診療過程中加重患者疼痛,并要求衛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在真相大白之前統稱為醫療糾紛。因為醫療糾紛發生在醫患之間,當事人是醫務人員、醫院是一方,患者和家屬是另一方所以也可以稱之為醫患糾紛。醫療糾紛是指發生的過程和場合,醫患糾紛是指雙方的性質、目的和意義基本一致。
醫療糾紛事務是一個相對廣泛的概念,可以包括醫院醫務人員與患者患者家屬或單位之間的所有矛盾和糾葛。從概念界定糾紛和醫療事故、差錯是相關的,但不等同于醫療事故和差錯。單純的醫療糾紛可以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在醫療過程中,可能存在醫療問題,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包括服務態度、責任心、技術問題可 能已經構成了意外失誤;第二,可能不存在醫療問題,既不是失誤,也不是意外病人的期望家庭過高,沒有達到預期目標;第三,有一些超出治療目的的并發癥或意外;第四,還有其他醫學問題,比如人際關系;第五,雙方存在認識上的錯誤和分歧;第六,經濟因素,患者想借機轉嫁醫院或希望通過糾紛降低醫療費用;第七,其他權益,比如侵犯肖像權、名譽權、處分權等。
目前主要見于以上幾種情況,以前一些醫療糾紛事務往往是按照相關規定處理的比如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可以通過雙方相互溝通來解決。但是它 現在不同了雖然有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還是要按照《條例》辦理但是一旦發生事故,即使經過醫療事故委員會鑒定,明確了事件的性質和前因后果,即使經過法院裁定,仍然無法解決,會被糾纏,或者被到處投訴,或者被媒體擴大化。其實這已經超出了以往醫療事故處理的范疇,不是一個純粹的醫療問題。
我們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醫院。很多人開玩笑說,醫院是花錢找懲罰的地方,但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是我國民生的一個重大問題 。在入院過程中,患者屬于弱勢群體如果患者和醫院發生糾紛,醫院需要進行舉證,這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